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实行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应当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施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应当住院分娩,实行重点监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强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建设和人员的培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