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孕妇应当在怀孕12周内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等孕产期保健服务。非本省户籍的孕妇在本省暂住的,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