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市、县为单位集中训练或举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由民兵事业费、当地人民政府财政补贴以及基层单位平衡负担解决。基层单位组织的民兵、预备役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