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军事设施。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为军事禁区;基层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为军事管理区。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并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列入重要安全保护目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