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和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按规定配备管理、警卫人员,安装安全防护设施,落实管理制度。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