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武器装备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民兵武器装备,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丢失、被抢、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