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分队应当随时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下达的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等任务。

民兵、预备役人员不得拒绝、逃避执行任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