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训练执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归同级人民政府所有,由同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管理使用。建有预备役部队的县,可由预备役团负责管理,预备役团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