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训练执勤第二十八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的待遇,是农村村民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依照《民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是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待业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