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基层单位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营、连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和平时的政治考察,以保持民兵、预备役组织的纯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