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政治工作第二十四条有效基层单位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营、连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和平时的政治考察,以保持民兵、预备役组织的纯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