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根据各地区、各单位基干民兵、预备役人员分布情况和担负任务的大小,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逐级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或调整专业训练比例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