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组织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三十天以上的,应当向所在民兵、预备役组织请假,并由所在民兵、预备役组织报上一级民兵、预备役组织备案。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期间,应当定期与所在民兵、预备役组织联系,遇有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兵员动员或其他应急任务,接到招回的通知后,应当按期返回。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