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组建民兵组织除按照《民兵工作条例》规定的编组范围和原则执行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比较稳定,适龄青年较多,符合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乡属企业,可单独编组;

(二)企业事业单位基干民兵编组,应当坚持一般岗位多编、关键岗位少编的原则;

(三)配备民兵技术装备的单位和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编组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四)女民兵人数以县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百分之十,女青年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多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