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四条有效基层单位符合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条件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兼任本单位人民武装部第一部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