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配:

(一)军队转业军官;

(二)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

(三)优秀退伍军人;

(四)优秀民兵干部;

(五)其他适合做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