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三条有效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配:(一)军队转业军官;(二)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三)优秀退伍军人;(四)优秀民兵干部;(五)其他适合做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