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二条有效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思想好;(二)年龄一般不高于相应职务服军官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三)身体健康;(四)热爱人民武装工作;(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军事素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