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商所在单位考核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定后,以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军政主管名义任命。

预备役军官的选拔、配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任其他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同意。调整担任预备役部队预任军官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征求所在预备役部队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