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监评会的职责:(一)监督民管会履行职责和教职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二)监督寺院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监督寺院事务、财务公开情况;(四)对民管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满意度测评;(五)每半年向信教公民、教职人员通报监督评议情况。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