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监评会的职责:

(一)监督民管会履行职责和教职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监督寺院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寺院事务、财务公开情况;

(四)对民管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五)每半年向信教公民、教职人员通报监督评议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