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藏传佛教寺院设立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简称监评会)。监评会是由藏传佛教寺院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代表组成的监督、评议民管会工作的群众组织。

监评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聘产生。监评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监评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