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藏传佛教寺院设立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简称监评会)。监评会是由藏传佛教寺院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代表组成的监督、评议民管会工作的群众组织。监评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聘产生。监评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监评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