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民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政府管理,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持戒严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备一定的佛教学识,在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中有较高威望;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