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民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服从政府管理,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持戒严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二)具备一定的佛教学识,在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中有较高威望;(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