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是指经佛教协会认定的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