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政府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与佛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的工作联系,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