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违反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对个人独资企业收费,应当出示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