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违反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投诉。对个人独资企业收费,应当出示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