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解散的,由投资人自行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投资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继承人不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或者无法自行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