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