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个人独资企业员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资格考试的材料审核,由省、市人事职称改革部门规定的机构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区级以上人事职称改革部门评审或办理报考手续。评审合格的,应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个人独资企业自行确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