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引进、聘用各类专业、管理人才,符合调配条件的,由区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可依照汕头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申办汕头市的户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