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供电企业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勒索用户的;

(二)随意拉闸限电,借以索要好处的;

(三)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损害国家、企业和用户利益,获取好处的;

(四)采取其他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