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供电企业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勒索用户的;(二)随意拉闸限电,借以索要好处的;(三)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损害国家、企业和用户利益,获取好处的;(四)采取其他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