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二)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四)对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