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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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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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