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