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电申请或者供电,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增设供电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供电企业不按照规定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