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二)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