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电企业编制本地区有序用电方案、事故紧急限电序位方案及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当执行有序用电方案。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力供需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电力供应缺口,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关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