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秩序;对危害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