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电力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