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二节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六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安全用电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电检查,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电企业对用户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有效的检查证件。用电安全检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存在窃电行为、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通过录像、摄影、现场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保存现场证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