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二节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二条有效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中止供电:(一)因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二)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三)未按约定支付电费,经通知仍未付清;(四)用户私自向外转供电力、引入电源或者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六)发现用户确有窃电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