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中止供电:
(一)因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二)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三)未按约定支付电费,经通知仍未付清;
(四)用户私自向外转供电力、引入电源或者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
(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
(六)发现用户确有窃电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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