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二节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一条有效供用电双方可以根据用户的用电量情况、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协商确定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对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分若干次收费,一般每月不超过三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