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二节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条有效用户应当安全用电,按时交纳电费,遵守供用电秩序,提供与用电业务有关的信息。用户转让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应当办理供用电合同变更手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的用户,应当自被吊销或者注销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电费结算和拆表销户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