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二节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九条有效临时用电期限由用户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可另行协商。用户临时用电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理终止用电手续,在供电企业通知期限内仍未办理的,供电企业可终止供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