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