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用电双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需要和电网可能性,提供相应电力,并在供电合同中约定。

物业小区的公共用电按照以下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供电企业签订;

(二)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实际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