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二节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七条有效电力供应与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实时监控,保障安全供电。因突发事件、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