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出具电力设施安全检查通知、用电检查结果通知、违章用电通知、催缴电费通知、停电通知等业务文书。用户拒绝签收的,供电企业应当采用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