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一节 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重大损失,且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供电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向用户通报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