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用电;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三)查询用电业务办理、用电量、电价和电费信息;

(四)自主选择受电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户对供电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