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二节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港口航道设施维护作业前,对可能破坏海底、江河电缆管道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与海底、江河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