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二节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电力设施,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