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一节 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树木、中断供电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上述措施依法应当补偿或者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补办。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